國家對落后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實行淘汰制度。淘汰的東莞太陽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的目錄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生產單位,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治理。對高耗能的特種設備,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節能審查和監管。
東莞太陽能的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其標注的能源效率標識及相關信息的準確性負責。禁止銷售應當標注而未標注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禁止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